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20號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鴻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被 上 訴人即反訴原告 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720號請求請求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811,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9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