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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20號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鴻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被 上 訴人即反訴原告 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114,811,7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4,811,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92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41,374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股款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