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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8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881號原 告 興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佩怡原 告 興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志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複 代理 人 吳佩蓮律師被 告 勁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被 告 淂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修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複 代理 人 賴鴻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如民國114年3月27日起訴狀所載(本院卷第3頁),嗣於114年6月23日以民事追加暨變更聲明狀追加興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昌金屬)為原告,並變更聲明為:

㈠先位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興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舜公司)新臺幣(下同)84萬9868元,及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興舜公司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備位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興昌金屬84萬9868元,及自民事追加暨變更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興昌金屬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61-62頁)。核原告上開訴之追加變更,均係基於同一買賣事實,並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前於113年7月10日、16日及30日陸續向原告興舜公司購買鋁屑3批(下稱系爭3批鋁屑、或系爭貨物),重量分別為5820公斤(經被告退回58公斤後僅購買5762公斤)、7425公斤及4755公斤,每公斤單價則分別為47.5元、47.5元及47元,合計貨款為84萬9868元(5762公斤×47.5元+7425公斤×47.5元+4755公斤×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約定以興舜公司提供之地磅單為重量之依據。前開款項本應於鋁屑交付時同時給付,惟經寬限後被告仍拒不給付,經興舜公司寄發存信函通知應於收受後7日內給付,被告於113年11月6日收受後仍迄未付款。被告與興舜公司口頭成立買賣契約,且興舜公司既已交付系爭3批鋁屑,被告自有給付價金之義務。又興舜公司負責本件鋁屑買賣之聯絡人為監察人藍志豪,其亦為興昌金屬之法定代理人,倘被告認該買賣契約係成立於被告及興昌金屬之間,則備位請求被告將上開價金給付予興昌金屬。爰依民法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上開114年6月23日變更後聲明所載。

二、被告答辯略以:被告與興舜公司之間並無任何交易及買賣關係,又被告於113年7月間向興昌金屬以每公斤46元之價格訂購系爭3批鋁屑,詎系爭3批鋁屑混有雜質過高之劣質品,導致被告提供予客戶即訴外人韓國SAMBO公司後,引發SAMBO公司之廠房大火,被告因而賠償SAMBO公司高額賠償金。況被告曾於同年8月間驗退興昌金屬提供之未達品質之鋁屑,顯見系爭3批鋁屑即為SAMBO公司火災之元兇,而具嚴重瑕疵,被告自無給付價金之義務等語。並就原告先、備位之訴均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以藍志豪為窗口,於113年7月10日、16日及3

0日分別購買回收之系爭3批鋁屑,又被告於113年8月20日退貨1批鋁屑,惟此批鋁屑與系爭3批鋁屑無涉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37頁),足信屬實。㈡依兩造所述,可知本件不論系爭契約關係究竟是存在被告與

原告興舜公司、或被告與興昌金屬公司之間,本案之主要爭點均為:原告所交付被告之系爭3批鋁屑貨物,究竟有無瑕疵而經被告轉售予韓國SAMBO公司後,引發韓國SAMBO公司廠房大火,致被告因而賠償SAMBO公司高額賠償金?【亦即;被告以其將系爭貨物轉售後造成韓國廠商之損害,其因而支出之賠償金額作為抵銷抗辯,究有無理由?】茲就本院得心證之理由,論述如下。

㈢依證人楊震宇到庭所證述略以:我於西元2020年10月2日任職

於興昌公司擔任司機及理貨人員,於2024年8月離職,藍志豪為興昌公司實際負責人。任職期間,我偶而會在或去被告那邊,被告兩家公司是位在同一個地方,老闆藍志豪會跟我說,叫我載貨去哪個地方,會有一個單子(即如本院卷第11至13頁所示地磅紀錄單),上面只有記載重量,載過去之後、卸完貨,我就離開了。原告進貨的東西,有一種是比較劣質的鋁屑,也有一種是比較純的鋁屑,據我知道的情形,原告賣給被告的鋁屑,都是將兩種鋁屑摻雜在一起後賣給被告。就是用手摸起來,會感覺到有不一樣的東西。所謂不一樣的東西,是像塑膠之類的東西。主要是由老闆藍志豪負責將兩種鋁屑摻雜在一起,有時候他在忙,就會叫我處理。摻雜的方式,就是將兩種貨都倒在載貨的貨車上,用貨車上的爪子將兩種貨物抓取、混雜在一起,在要出貨前,用上開方式混雜後,之後就載運出貨給被告。至於二種貨的摻雜比例為何,是由老闆藍志豪決定。兩種貨原來都是裝在太空包裡,老闆藍志豪會決定當次出貨要倒幾包太空包的量,有時候若數量不足,老闆會說再加一包。每次出貨所摻雜兩種貨物的數量、比例,都不一定,是由老闆藍志豪決定。據我所知,兩造間的交易,並沒有驗貨,因為我載貨去被告處時,卸完貨我就走了,有時候被告工廠沒人,我打電話給被告負責人林崇仁,他會用遠端遙控幫我開工廠的門。在我任職興昌公司期間,原告如前述有將兩種貨品摻雜的鋁屑,只有賣給被告公司。之前原告賣給其他公司的鋁屑,只有純的那種鋁屑。原先並沒有比較劣質的那種鋁屑。後來被告公司開始向原告購買鋁屑時,原告才開始進較劣質的鋁屑,摻雜後賣給被告。當初我有跟老闆藍志豪說,不要這樣摻雜,要摻雜的話也只能一點點,但老闆沒有理我,仍照他自己的比例摻雜。我是在113 年10月離職,但我從113 年8 月中旬以後就沒有進原告公司,因為我當時生病。我還在原告公司、有進公司的時候,林崇仁曾經跟我說,貨品有起火、熔下來的東西(鋁水,冷卻後會變鋁塊)數量不足。林崇仁有跟我說,被告公司的韓國廠商有發生火災事件,說可能是原告賣的鋁屑有問題所致等語(參本院卷第238至245頁115.1.22筆錄),而依兩造所提藍志豪與證人楊震宇間LINE對話,顯示楊震宇先前即曾對藍志豪稱表示「我在職的時候就有說這樣不能...,沒辦法,你最後還是這要做...」(本院卷第187頁被證7、即第233頁原證16),且審酌證人楊震宇與兩造間均無重大嫌隙或仇怨,應無甘冒偽證罪責故為不實陳述之理,是本院認楊震宇之前揭證詞,應屬可信,㈣再者,觀諸被告所提韓國SAMBO公司出具之索賠通知書(Clai

m Form),略載:造成SAMBO公司火災問題的1,2噸鋁錠,出自契約編號JIN000000-0,貨櫃號碼BEAU0000000,入庫時間;113年8月13日,重量17.693噸,因產品中混有大量無價值雜質(檢測為拋光粉、塑膠粉、橡膠粉等廢棄物),導致熔爐燃燒過度所致等語(參本院卷第107頁〈韓文〉,中文翻譯見同卷第179-181頁)及該公司之火災相片(本院卷第97至105頁),參以被告所稱其係將原告興昌金屬公司113年7月10日、16日所提供的5820公斤、7425公斤,合計1萬3,245公斤鋁屑施以物理加壓而壓製成鋁錠後,於113年7月30日裝船運出,113年8月4日到達韓國釜山港,再送付SAMBO公司等情,亦據被告提出契約編號JIN000000-0、貨櫃號碼BEAU0000000之提單與載貨證券等在卷為憑(本院卷第273-277頁之被證10、11),互核相符,是應認被告所稱韓國SAMBO公司前揭索賠通知書(Claim Form)所指有瑕疵之1.2噸鋁錠,係以原告興昌金屬113年7月10日、16日所提供的鋁屑壓製而成一節,足信屬實。

㈤至原告雖稱:被告就韓國SAMBO公司出具索賠通知書(Claim

Form),未提出正式機構之翻譯內容,應駁回該項證據等語,惟查,被告就上開索賠通知書所提以ChatGPT翻譯之中文譯文內容(本院卷第179-181頁),僅係以ChatGPT作為輔助翻譯工具,業經本院核對卷附第107頁之韓文原文內容應屬相符,且除該索賠通知書外,卷內亦有其他相關證據資料可資佐證,是原告前揭主張對本院依調查所得之心證尚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㈥另被告所稱:原告之系爭貨物經被告轉售韓國SAMBO公司後造

成火災事故,被告因而遭SAMBO公司求償,被告除匯款賠償外,SAMBO公司就113年6、7月之貨款就直接不付、用以抵償,故被告之賠償與損害金額總計將近新臺幣300萬元一節,業據提出被告於分別於113.11.27、114.3.3匯款予韓國SAMBO公司之外幣匯款單共3紙為憑,匯款金額合計美金2萬8368.76元(參本院卷第191、193、195頁之上海商銀、臺灣中小企銀外幣匯款資料,匯款性質記載為「賠償款」),經核均足信屬實,是被告前揭所辯亦堪予採信。從而,被告以其所受前揭損害金額,主張與原告所請求之系爭貨款予以抵銷,核屬有據。則本件原告所請求之貨款,經被告以前詞主張抵銷後,已無餘款可供請求。

四、綜上,原告依前揭法律關係,以先位、備位之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84萬9868元及相關法定遲延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浚騰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