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86號原 告 楊劉細妹訴訟代理人 林妤芬律師被 告 楊春蘭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楊鳳池律師複 代理人 巫馥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5,981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品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