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947號原 告 李金國被 告 范書豪
范書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范德龍原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其並於系爭土地上放養雞隻,於民國113年3、4月間,范德龍打算將系爭土地上原有之廢棄農舍(即位於桃園市龍潭區民治十八街126巷底)翻修後於該處販賣烤雞,遂與原告商議,由原告負責承攬該農舍之整修興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告於113年3、4月間開始施工,於系爭土地上興建並整修如本院卷第123-133頁照片所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間(下稱系爭建物),於同年7月31日完工,工程期間原告因系爭工程先行墊付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工程材料、五金零件費用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1萬1,123元、31萬422元;且范德龍於工程期間每日均會到現場指示應如何施作,足認原告與范德龍間確有就系爭工程成立承攬契約關係。詎范德龍於113年8月19日死亡,其尚未給付原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系爭工程必要費用及原告之承攬報酬共82萬1,546元。被告范書豪、范書瑋為被繼承人范德龍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自應承受范德龍對原告之上開給付義務。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依約給付上開金額,均未獲置理,爰依民法第1148條、第490條及第50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2萬1,5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否認范德龍與原告間就系爭工程有任何承攬契約關係存在。依原告提出之單據、對話紀錄,均不足以釋明其主張;雖原告提出其與范德龍間之對話紀錄,惟均未見雙方就系爭工程總價、付款方式、驗收標準等承攬契約核心要素為磋商合意,況由上開對話紀錄可知,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係為自行於系爭土地上經營「嗑佳魅餐廳」,范德龍僅係提供土地,尚難認有原告主張之承攬關係存在。退步言之,縱認原告與范德龍間有承攬關係,然原告提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單據中,均未經范德龍之簽名確認,且多數單據買受人亦非原告本人,其中並夾雜與工程無關之費用,實難認該等單據所載費用與系爭工程有關;再者,原告並未舉證證明所承攬之系爭工程全部工項已完工,及系爭工程具體承攬施作之範圍究竟為何,自難認原告已符合得請領工程款之要件。又本件原告所為系爭工程涉及搭建鋼骨結構、砌造磚窯等興建工程,非單純室內裝修之範疇,依法應循合法程序申請,原告違反規定施工,使被告承擔日後遭人舉報、處以罰鍰或強制拆除之重大風險,此給付係存在重大瑕疵,原告所為之給付即不符合債之本旨,被告自得主張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院卷第376-377頁)
(一)被繼承人范德龍於113年8月19日死亡,其配偶李秀梅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948號准予備查在案,被繼承人范德龍之繼承人為被告范書豪、范書瑋。
(二)被告范書豪、范書瑋於113年10月4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原告於113年3、4月間於系爭土地上興建並整修如本院卷第123-133頁照片所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間(即系爭建物);系爭建物大門外懸掛有「嗑佳魅窯烤香草有雞美食秘境」之餐廳招牌。
(三)原告有於附表一所示日期,轉帳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予附表一「轉帳註記」欄所示之廠商。
(四)原告有於附表二所示日期,就如附表二「明細」欄所示項目,支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
(五)本院卷第251-255頁、第297-321頁、第333-365頁,為被繼承人范德龍與原告間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
四、本件兩造爭執之點應在於:(一)原告與范德龍間有無承攬契約關係存在?(二)原告依民法第1148條、第490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工程款82萬1,546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原告與范德龍間並無承攬契約關係存在: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此觀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即明,故「一方完成一定工作」及「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即為承攬契約之要素,倘當事人未就此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與民法第153條關於契約之成立,當事人必須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之規定有違,尚難成立承攬契約。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22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主張與范德龍間已就系爭工程成立承攬契約關係等語,既為范德龍之繼承人即被告所否認,則自應由原告先行舉證證明其與范德龍間有就系爭工程成立承攬契約關係甚明。經查:
⑴原告除未能提出其與范德龍間就系爭工程所簽署之書面承
攬契約外;依原告提出其與范德龍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所示(見本院卷第333-365頁),僅係原告單方面傳送訊息內容予范德龍,未見范德龍有何相應之回應內容;另由被告提出兩造所不爭執范德龍手機內所留存與原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見本院卷第251-255頁、第000-0000頁),同樣未見有任何關於系爭工程項目、施作範圍、工程約定單價、總價之相關對話內容,無從認定范德龍與原告間已就系爭工程承攬範圍、施工工項、約定工程總價等契約重要之點已達成意思表示合致。雖原告於113年6月14日傳送「終於把所有場內要使用的所有材料都搞定了」、「1.隔間所有木工部分2.廚房爐台&冷藏櫃炸油槽3.KTV音響室的燈光與隔音耗材…」等內容予范德龍(見本院卷第143頁、第353-355頁);復自113年8月4日至同年月14日,陸續傳送「燈光也裝了雙管比較明亮」、「您那側要使用的木板圍籬稍晚才會到石門山」、「加訂水塔強化的100型C型鋼與側門使用的追加75型C型鋼」(見本院卷第135頁、第311頁、第343頁)、「建設公司的電話」等訊息內容(見本院卷第317頁)予范德龍,惟范德龍均未以文字訊息回應原告,無法確認上開訊息內容於原告及范德龍間所代表之真意為何,是否在討論系爭工程之範圍,或是僅係因原告在范德龍所有之系爭土地上施作系爭工程而向范德龍告知情況,均未可知,自無從單憑上開對話內容認定原告與范德龍間就系爭工程有承攬契約關係存在。
⑵證人羅濟煜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本院卷第123-127頁照
片所示的地方,就是我去石門山找范德龍的地點,范德龍養雞的地點就是在照片所示建物的後面;系爭建物整修過程中,我有去過2、3次,我去的時候范德龍、原告還有其他人都在現場,原告在做工程,范德龍在那邊做回收跟養雞,我去該處都是為了找范德龍;我只知道系爭建物坐落的系爭土地是范德龍的,范德龍跟我說他找原告裝修該建物,以後要做餐廳,因為范德龍本身養雞,他想用自己養的雞來賣;這個「窯烤柴燒跑山土雞」餐廳之後應該是由原告負責,但實際由誰經營我真的不曉得;我不曉得范德龍和李金國之間的關係,這是他們倆人之間的事情,我從來沒有問過他們有關系爭建物的事情,因為我覺得這是他們倆人私底下的問題,我從來不過問等語(見本院卷第369-375頁)。是以,由證人羅濟煜上開證述內容,僅能認定原告確實有於系爭土地上裝修系爭建物及實際施作系爭工程等事實,惟對於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之原因關係,究竟係基於與范德龍間之承攬契約關係;或范德龍僅係單純提供系爭土地,原告係為自己日後於系爭建物經營餐廳而施作系爭工程;或原告與范德龍間係共同投資,由范德龍提供土地,原告施工整修系爭建物,供日後共同經營餐廳之用等不同情況,證人羅濟煜均表示其對於原告與范德龍間的關係均不了解等語(見本院卷第375頁),準此,尚無從以證人羅濟煜證述內容認定原告與范德龍間已有承攬契約關係存在。
⑶另參原告於113年7月25日傳送予范德龍之LINE對話紀錄:
「一場突如其來的超級豪大雨 導致了(金國)的嗑佳魅窯烤香草有雞美食秘境"開幕照樣進行"…」等語(本院卷第251頁、第299-300頁);於113年8月4日傳送予范德龍之LINE對話紀錄:「我只是先舉辦開幕儀式而已!還沒有正式開始營業…我的營運方式是【預約制】…」等語(見本院卷第253-255頁);另徵諸原告對外傳送之「嗑佳魅窯烤香草有雞美食秘境」邀請函(見本院卷第320頁、第322頁)上所載之預約電話,原告不爭執確實為其所使用之電話(見本院卷第376頁);且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中表示:「范德龍是賣活雞,我是賣死雞,磚窯雞是預計我要賣的,有跟范德龍講好以後由我負責烤雞;本院卷第107頁的磚窯是我負責設計跟做的;范德龍負責養雞賣活雞;我是要賣可以吃的雞;我就是餐廳烤爐的主人;因為范德龍喜歡亂吐檳榔,所以我有規定范德龍不可以待在營業的地方,只能待在後場」等語(見本院卷第292頁、第375頁)。是以,由原告上開傳送內容及其於本院言詞辯論中自述之內容綜合觀之,原告顯然係以「嗑佳魅窯烤香草有雞美食秘境」餐廳之主人自居,且由其所述范德龍尚須遵守原告制定之營業規範,則原告與范德龍間關於系爭建物之整修興建及原告施作系爭工程等事項,尚非逕可認定為承攬人與定作人間之單純契約關係,是否另有其他可能之原因關係,諸如合作投資、原告承租系爭土地經營餐廳等情,均屬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可能之原因關係,準此,本院依現有證據資料尚無從逕予認定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係基於其與范德龍間之承攬契約關係。
3、從而,本院單憑原告與范德龍間LINE對話紀錄及證人羅濟煜之證述內容,尚無從逕予認定原告與范德龍間存在承攬契約關係;原告復無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與范德龍間就系爭工程已達成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故原告主張其與范德龍間就系爭工程已成立承攬契約等情,自屬無據,應非可採。
(二)原告依民法第1148條、第490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工程款82萬1,546元,為無理由: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與范德龍間就系爭工程已成立承攬契約關係,詳如前述,自難責令范德龍依承攬契約關係給付承攬報酬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工程費用予原告,故原告依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承受范德龍對原告之承攬契約義務,並依法連帶給付工程款82萬1,546元予原告,實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與范德龍間就系爭工程有成立承攬契約關係存在,則原告依民法第1148條、第490條及第505條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82萬1,546元予原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昕附表一:
編號 轉帳日期 轉帳金額(新臺幣) 轉帳註記 備註(見本院卷) 1 112年12月19日 2,200元 國筌工業陳俊傑012713 第15頁 2 1,000元 3 112年12月28日 8萬元 林暉倫帆布費用012713 4 113年1月6日 5,600元 鐵材費用012713 5 113年1月8日 8萬元 帆布費用012713 6 113年1月18日 2,000元 龍興耐火磚012713 第17頁 7 113年1月22日 3萬元 士捷企業012713 8 113年1月23日 2萬7,850元 9 1萬7,000元 大翼企業012713 10 9,760元 馮汪玉嬌網費用012713 11 113年2月7日 1萬4,020元 龍頂鋼鐵C鋼012713 12 113年2月19日 3,800元 巨家實業溫度計012713 13 113年2月24日 2,000元 白鐵窗費用012713 14 113年3月7日 4,200元 成洲門窗012713 第19頁 15 113年3月20日 5,558元 龍頂鋼鐵012713 16 113年4月2日 5,324元 龍頂鋼鐵C00000000 17 113年6月14日 6,480元 新中興鐵材行012713 第21頁 18 113年6月17日 5萬6,400元 大翼材料費用012713 19 113年6月27日 8,100元 大翼木地板材料 第23頁 20 113年7月2日 2萬8,000元 大師父五金行 21 113年7月5日 2,500元 電焊機維修費 22 113年7月9日 3,300元 大翼木材 23 1萬280元 士捷企業塑木 24 113年7月17日 3,600元 快速爐 第25頁 25 113年7月18日 5,200元 宏都布行 26 113年7月26日 4,181元 龍頂鋼鐵 27 113年7月27日 5萬元 張良波鐵門費用 28 113年7月30日 4,572元 龍頂錏板 第27頁 29 113年7月31日 1萬3,000元 整地怪手費用 30 113年8月9日 5,803元 龍頂鋼鐵C鋼 31 113年8月22日 1萬6,200元 阿龍打鐵店 第29頁 32 113年8月23日 3,195元 張貴敏 小計 51萬1,123元附表二:
編號 類別 日期 明細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1-1 五金發票 112年11月30日 五金(欣旺商行) 200元 第37頁 1-2 112年12月5日 手套 100元 1-3 112年12月10日 五金工具 966元 1-4 112年12月15日 舒適5刀把+刀 319元 1-5 113年1月3日 雨鞋 350元 第38頁 1-6 113年1月12日 鋸片、五金 884元 1-7 113年2月4日 白鐵壁虎五金 1,024元 1-8 113年2月7日 水電材料 447元 1-9 113年2月8日 鑽尾螺絲 308元 1-10 白鐵工具十字五金 310元 1-11 113年2月14日 CM銼刀、釘槍加底座 1,137元 第39頁 1-12 113年2月16日 壁式廚房龍頭+砂輪片 1,784元 1-13 113年2月18日 水電材料 315元 1-14 113年2月22日 磁性螺絲吸附 225元 1-15 113年3月15日 五金用品 185元 第40頁 1-16 113年3月29日 焊條 368元 1-17 113年3月30日 螺絲 59元 1-18 砂輪片 95元 1-19 113年4月7日 活動軟管長栓、大燈泡 605元 1-20 113年4月14日 自攻螺絲 895元 1-21 113年4月22日 馬桶乙式 3,054元 第41頁 1-22 113年4月30日 硬固輪 367元 1-23 LED燈泡 400元 1-24 113年4月13日 油漆 2,205元 1-25 113年5月4日 大龍炮+接地 249元 第42頁 1-26 113年5月5日 五金工具 120元 1-27 113年5月8日 五金水管 573元 1-28 113年5月9日 停車費 20元 1-29 113年5月16日 手套 95元 1-30 113年5月22日 五金工具 70元 1-31 113年5月26日 215元 第43頁 1-32 113年6月10日 全球藥業 120元 1-33 113年6月17日 力吉屋五金 150元 1-34 木工鉅片墨斗 980元 1-35 113年7月4日 停車費 20元 第44頁 1-36 113年7月9日 白鐵線、虎王鋁風槍 618元 1-37 世捷企業塑木40*257 1萬280元 1-38 113年7月10日 六角鑽尾 230元 第45頁 1-39 113年7月11日 速力霸 199元 1-40 113年7月15日 螺絲 100元 1-41 113年7月22日 鍍銅碟型曲絲鋼 188元 1-42 113年7月18日 水管 1,117元 1-43 113年7月21日 塑鋼 1,275元 1-44 113年7月24日 排水管 356元 第46頁 1-45 113年7月23日 PVC套銅 208元 1-46 塑膠管 3,185元 1-47 單把自由栓 699元 1-48 沐浴龍頭 2,777元 1-49 113年7月25日 PVC鋼珠球 122元 1-50 113年7月28日 水管 797元 第47頁 1-51 水電材料 7,148元 1-52 絕緣膠帶 60元 1-53 113年7月29日 砂輪片 273元 1-54 113年7月30日 立特屋五金 8,525元 1-55 113年8月1日 鑽頭 105元 1-56 五金材料 210元 第48頁 1-57 113年8月2日 插座 877元 1-58 113年8月14日 停車費 50元 1-59 113年8月12日 水龍頭 476元 1-60 113年8月16日 100芯透明線 1,503元 1-61 113年8月18日 立特屋五金 545元 1-62 門閂 130元 第49頁 1-63 白鐵L片+螺絲 530元 1-64 113年8月21日 防水膠帶 290元 1-65 五金用具 1,633元 1-66 113年8月22日 水管 104元 1-67 113年8月23日 廚房用品 4,440元 1-68 113年8月22日 南亞OS管 48元 第50頁 1-69 113年8月23日 南亞OL管 24元 1-70 PU四角活輪 280元 1-71 鏡面中型9支組 150元 1-72 113年8月26日 五金用品 145元 1-73 停車費 25元 1-74 25元 第51頁 小計 6萬8,961元 2 2-1 餐費發票 113年1月13日 餐費 310元 第55頁 2-2 113年5月1日 餐費(太盛魁小吃) 90元 第56頁 2-3 113年5月2日 105元 2-4 113年5月3日 90元 2-5 113年5月6日 200元 2-6 113年5月7日 90元 2-7 113年5月10日 90元 2-8 113年5月13日 90元 第57頁 2-9 113年5月14日 105元 2-10 113年5月16日 90元 2-11 113年5月17日 105元 2-12 113年5月20日 105元 2-13 113年5月21日 90元 2-14 113年5月22日 95元 第58頁 2-15 113年5月23日 120元 2-16 113年5月24日 105元 2-17 113年5月28日 130元 2-18 113年5月30日 105元 2-19 113年6月4日 200元 2-20 113年6月5日 90元 第59頁 2-21 113年6月6日 90元 2-22 113年6月12日 120元 2-23 113年6月13日 95元 2-24 10元 2-25 113年6月14日 80元 2-26 190元 第60頁 2-27 113年6月18日 90元 2-28 85元 2-29 113年6月20日 200元 2-30 113年6月24日 225元 2-31 113年7月2日 95元 第61頁 2-32 113年7月8日 105元 2-33 113年7月10日 95元 2-34 113年7月11日 餐費 98元 2-35 113年7月12日 169元 2-36 113年8月1日 36元 2-37 113年8月7日 餐費(太盛魁小吃) 105元 第62頁 2-38 113年8月27日 餐費 179元 2-39 113年8月23日 195元 小計 4,667元 3 3-1 雜支發票 113年7月2日 雜支(7-11) 89元 第65頁 3-2 113年7月4日 餐費(梁社漢) 236元 3-3 113年7月8日 雜支(萊爾富) 128元 3-4 113年7月9日 124元 3-5 113年7月11日 雜支(美廉社) 45元 3-6 雜支(萊爾富) 219元 3-7 25元 3-8 113年7月14日 雜支(全家) 94元 3-9 拜拜水果 698元 第66頁 3-10 金昌冰菓室 102元 3-11 113年7月15日 雜支(美廉社) 74元 3-12 雜支 120元 3-13 113年7月16日 雜支(7-11) 156元 3-14 356元 3-15 113年7月18日 雜支(美廉社) 78元 3-16 113年7月19日 雜支(萊爾富) 342元 第67頁 3-17 113年7月22日 177元 3-18 113年7月23日 55元 3-19 113年7月31日 拜拜水果 872元 3-20 113年8月6日 雜支 90元 3-21 113年8月8日 雜支(7-11) 39元 3-22 113年8月11日 餐費 500元 3-23 113年8月13日 雜支(美廉社) 76元 第68頁 3-24 113年8月15日 世新藥局 100元 3-25 雜支(7-11) 57元 3-26 113年8月16日 雜支(美廉社) 39元 3-27 雜支(萊爾富) 191元 3-28 餐費 500元 3-29 113年8月17日 104元 3-30 113年8月18日 雜支(美廉社) 45元 3-31 雜支 180元 第69頁 3-32 113年8月20日 雜支(7-11) 158元 3-33 95元 3-34 113年8月22日 雜支(萊爾富) 69元 3-35 113年8月26日 雜支(全家) 180元 3-36 2元 3-37 113年8月27日 雜支(美廉社) 52元 小計 6,467元 4 4-1 停車費、油錢發票 113年7月1日 油錢 66 第73頁 4-2 113年7月9日 87 4-3 113年7月15日 停車費 20 4-4 113年7月16日 油錢 97 4-5 113年7月19日 500 4-6 113年7月22日 1,409 4-7 113年7月25日 93 4-8 113年8月6日 85 4-9 113年8月8日 50 第74頁 4-10 113年8月16日 90 4-11 停車費 30 4-12 113年8月29日 50 4-13 113年8月31日 油錢 110 4-14 113年8月18日 99 4-15 113年8月29日 停車費 50 小計 2,836元 5 5-1 其他月份發票 113年1月29日 海綿、抹刀 160元 第76頁 5-2 113年5月17日 雜支(7-11) 270元 5-3 113年6月22日 種子(特力屋) 60元 5-4 113年6月23日 ㄇ型釘槍 1,455元 5-5 113年7月26日 LED燈 1,995元 第77頁 5-6 113年8月23日 廚房用具 4,440元 5-7 113年4月28日 特力屋砂面鉸鍊 1,310元 5-8 113年7月3日 燈具(特力屋) 1萬1,850元 小計 2萬1,540元 6 6-1 出貨單、估價單 112年11月23日 黑砂輪片 653元 第87頁 6-2 112年12月1日 水泥、沙 6,620元 6-3 112年12月16日 耐火磚 2,700元 6-4 113年1月2日 保健箱、醫護用品 810元 6-5 113年1月18日 斷熱磚、耐火磚 1萬6,620元 第89頁 6-6 113年1月23日 進口合板 1萬7,000元 6-7 士捷木條 2萬7,850元 6-8 113年1月30日 可鑄性耐火泥 1,500元 第91頁 6-9 113年2月5日 鐵材 1,400元 6-10 113年2月15日 螺絲 500元 6-11 113年3月1日 溫度計 3,800元 6-12 113年3月7日 水泥、沙 1,320元 6-13 成洲衛浴門窗2組 4,200元 6-14 113年3月20日 錏輕型鋼75*2.3-6米10支 5,558元 第93頁 6-15 113年4月8日 5,558元 6-16 113年5月13日 批土塗刷工具 410元 6-17 113年5月24日 大師父五金行 2萬8,000元 6-18 113年6月17日 大翼木板材料乙批 5萬8,789元 第95頁 6-19 113年6月22日 雕花門頁 300元 6-20 113年6月24日 白膠1kg 140元 6-21 113年6月29日 70元 6-22 113年7月9日 大翼木板材料乙批 3,300元 第97頁 6-23 113年7月18日 布料 5,200元 6-24 113年7月23日 水泥沙 1,050元 6-25 113年8月9日 龍頂C鋼 5,803元 6-26 113年8月14日 鈺豐五金 400元 6-27 113年8月16日 400元 6-28 113年8月22日 龍眼木 6,000元 第99頁 小計 20萬5,951元 總計 31萬4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