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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48號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訴訟代理人 張毅君

張智超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謜楷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提出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而代位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性質上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查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為:「一、被告等就被繼承魏士榮如附表二遺產清冊所示之公同共有遺產應予分割,並依應繼分進行分割。二、被告魏謜楷繼承之應繼分遺產部分由原告代位受領。」,且原告起訴狀目前僅列魏謜楷以及魏OO等4人為被告,並未表明當事人為何人,且「附表二遺產清冊」之內容為空白,難認原告已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