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69號原 告 卓雅閑

王如姝被 告 余畇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裁納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卓雅閑住所地警察機關,於114年1月23日送達原告王如姝之戶籍地及住所地,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足佐,是依上開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