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3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玉梅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陳佩樺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訴字第937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提起上訴到院。依起訴時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52,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9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