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調訴字第1號原 告 劉宜芬被 告 劉宜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