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輔宣字第95號聲 請 人 吳玉連相 對 人 廖岑欣上列當事人間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廖岑欣(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
選定吳玉連(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廖岑欣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廖岑欣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玉連為相對人廖岑欣之母。相對人現已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有身心障礙證明可證。因唯恐相對人精神狀況不佳而重複報名課程致權益受損,故提出本案之聲請,為此依民法第15之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77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選定輔助人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111條之1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上開書證為證。又本件經本院於鑑定機關即桃園長庚紀念醫院鑑定醫師金韋志前詢問相對人年籍資料,相對人能正確回答生日、年齡、衣服顏色、現所在地點,時間、民國年度、辨識仟元及佰元紙鈔,可指出左右方向及為簡易之加減乘除運算,並自述教育程度為高職、畜產保健科,畢業後至今無工作等語。鑑定人金韋志醫師對相對人心神及身體狀況初步診斷結果表示:經執行旋轉式治療,相對人的簡短式智能評估分數落在20-22分之間,依照其學歷確實有認知上的缺損,在互動過程中懷疑有些自閉症的特質,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確實是有不足,其他詳如鑑定報告等語,有本院民國114年11月1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另參桃園長庚紀念醫院所出具精神鑑定報告結論略以:個案在治療後心智能力仍有障礙,雖可表達意思,但其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示表示效果之能力會受其認知功能缺損影響,符合輔助宣告。鑑定結果:⒈個案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思覺失調症,疑似自閉特質。⒉障礙程度: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⒊思覺失調症會造成認知缺損;自閉特質為思考固著、自我中心之人格特質,也會影響社交認知和社交判斷,兩者對個案心智能力的影響都較為長期。其認知功能根據簡短心智狀態檢查結果尚屬輕度缺損,經藥物治療和復健未來有持續改善之可能性,但其預後與患者個別差異(治療反應、復健動機、藥物遵從性等)和家庭環境支持度相關,無法預測其回復程度,需持續追蹤評估等語,有桃園長庚醫院114年11月24日長庚院桃字第1141050130號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綜上,本院審酌相對人現狀於訊問時尚能切題回答,且對簡易個位數加減乘除仍具有運算能力,然因其患有思覺失調症而有精神障礙,致其經濟活動能力及社會功能受限,且經鑑定人實施鑑定後,亦認相對人目前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疑似自閉特質而有精神障礙,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實有賴他人輔助之必要,已符合受輔助宣告之要件,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爰依法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人。
四、相對人既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則依法應為其置輔助人,本院斟酌相對人之現況,可認聲請人係因唯恐相對人無法正確判斷,為制約保護相對人而為本件聲請,以保障相對人財產安全;且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關係親近,又無不適任之情形,其父親、手足亦表明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有同意書可憑,堪認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最符合相對人之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