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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醫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趙朝宗被上訴人 謝章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醫療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且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及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至明。而前述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審本院113年度桃醫簡字第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僅於其民國114年7月24日聲明上訴狀內記載上訴之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自上訴狀送達鈞院,被上訴人須負年息5%至清償完為止。三、請鈞院審判長得予原告假執行。原告上訴人願付現金擔保。四、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其僅敘明欲請求廢棄原判決,然並未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李秋梅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裁判案由:醫療糾紛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