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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原 告 謝英瀋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褚文英

陳洪洲羅志正蔡凱棟周淑娟孫恩源蔡惠美許秀貞左富貴蘇惠蘭林正裕陳培元黃朝鏡鄭宗典

歐陽建華李清雲李錫鑑宋振昌洪家瑛劉培楠

郭宗燕杜峯賓

何美蓉劉立中張文燈李立純廖坤榮張源樑古正秋李士哲梁良材陳鴻昌尹清梅戴春騰林繼晧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儉華律師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訴訟代理人 張琬婷

翁意茹律師林大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緣原告等本均為被告之員工,任職、退休日期如附表一「到

職日」、「退休日」等欄所示,又原告等同意被告依「國家科學研究院員工工作規則」、「工作規則附件四:中山科學研究院各職類聘雇人員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工作年資退休(職)金、資遣費發放標準」規定,計算原告等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前之退休金。惟就原告等適用勞基法後之退休金,應自適用勞基法之日始起算「退休金給與標準」之工作年資,蓋原告等於適用勞基法前,與被告間勞動關係本為一年一聘之定期契約性質,且於適用勞基法後,兩造間已重訂不定期勞動契約關係,則原告等適用勞基法前、後與被告間勞動關係迥然相異,並無同一性,被告自不得遽以原告等適用勞基法前之到職日,採為計算退休金基數起始之依據,而應以原告等適用勞基法即87年7月1日起,作為計算適用勞基法後退休金基數之始點。

㈡惟本件被告逕以原告等如附表一「到職日」欄所示時點起算

工作年資,而將原告等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納入退休金基數計算,將造成越晚任職之後進員工,所得請領之退休金竟多於先任職之原告,顯不合理。是原告等適用勞基法後之退休金基數應自適用勞基法後重新起算,併計適用勞基法前、後應領退休金應如附表一「適用勞基法前退休金與重新計算後之適用勞基法後金額合計」欄所示,然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所示,退休金基數以45個基數為最高上限,因此如附表一編號1至6、8至36所示原告等,就本件應領退休金已逾以退休金基數上限45個基數計算之金額,則可領退休金自應以如附表一「退休金上限金額」欄編號1至6、8至36所示,而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原告,其應領退休金未逾以退休金基數上限45個基數計算之金額,可領退休金即應以如附表一「適用勞基法前退休金與重新計算後之適用勞基法後金額合計」欄編號7所示。然被告現僅給付如附表一「已給付退休金總額」欄所示金額,與原告等本可領得退休金相較均有短少,差額即如附表一「短發即請求之金額」欄所示,原告等自得請求被告就短發部分退休金給付之。為此,原告等爰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等如附表一「短發即請求之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如附表二「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㈠依勞基法第84條之2之規定,即「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

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等語所示,原告等於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金計算,應按「國家科學研究院員工工作規則」、「工作規則附件四:中山科學研究院各職類聘雇人員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工作年資退休(職)金、資遣費發放標準」等規定為據,而於原告等適用勞基法後之退休金部分,自應以勞基法第17、55條等規定計算。又原告等工作年資之計算應自受雇之日起算,並於適用勞基法後接續計算適用勞基法前已有退休金基數,復依勞基法第84條之2之規定分段計算適用勞基法前、後之退休金,併計原告等可領退休金數額。

㈡因此,伊按「國家科學研究院員工工作規則」第77條、「工

作規則附件四:中山科學研究院各職類聘雇人員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工作年資退休(職)金、資遣費發放標準」,以及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併算原告等適用勞基法前、後應領退休金為如附表「已給付退休金總額」欄所示之金額,伊亦已確實給付之,自無短少給付情事。是原告等請求伊應再給付如附表「短發即請求之金額」欄所示退休金差額,顯無理由等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對於附表所示原告任職、退休日及平均薪資等事項,均無爭執,均應堪信為真實。惟就原告適用勞基法後,原告退休金年資基數是否應重新起算乙節,兩造存有爭議。是本件爭點厥為:原告適用勞基法後之年資基數是否重新起計?

四、本院判斷:㈠原告適用勞基法後年資基數是否重新起計?⒈按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

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勞基法第84條之2、第5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條亦有明文。又按勞工於事業單位納入勞基法適用前受僱,於適用勞基法後退休者,如該事業單位於納入勞基法適用前,依當時適用之法令或其自訂之規定,應給付勞工退休金,勞雇雙方亦按此標準計算適用勞基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金者,則就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自應接續計算,即二者應合併計算,而非自適用勞基法後,另行起算,查被上訴人係於上訴人納入勞基法適用前受僱,於上訴人適用勞基法後退休,上訴人並訂有系爭退撫辦法等情,為原審所認定,而被上訴人對於適用勞基法前年資之退休金,亦請求自其受僱之日起,按系爭退撫辦法計算,則就適用勞基法後之系爭年資之退休金,自應接續計算,乃原審就系爭年資,又自適用勞基法後,另行起算前15年工作年資之退休金,所持法律見解,已有可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91號判決參照)。是以本院認勞基法既已明訂計算退休金之年資基數係以自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時起算,若勞工工作年資跨越勞基法公布施行前、後,而於勞基法施行後退休者,就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自應接續計算,即勞基法施行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接續計算,而非自勞基法施行時起另行起算「前15年」工作年資。

⒉按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算,勞基法第84條之2定有明文。又勞基法施行前,除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外,我國並無法令明文規定雇主需給付勞工退休金,除退休規則所稱之工廠外,雇主自訂退休辦法,乃為酬庸勞工之辛勞,保障其退休生活之一種福利措施,自無受該退休規則或勞基法拘束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查,原告雖主張其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基數應重新起算云云,然原告於適用勞基法後之休假年資、服務年資、薪資結構、職級等年資均未重新起計,為何僅在計算退休金之工作年資認應重新起計,要難謂有理。又查,如依原告主張適用勞基法後之年資應重新起計,則原告「前15年」之年資,將於計算第一階段(即適用勞基法前)及第二階段(即適用勞基法後)退休金時,重複計算而有加倍累計基數,致雙重給付退休金之情,是原告主張顯屬無據。末查,被告工作規則第77條已明訂:「聘僱人員工作年資自受聘僱之日起算,87年6月30日前(即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遺費及退休職金給與標準,依本院(即被告)87年6月30日各職類聘僱人員管理作業程序規定計算(如附件四)。87年7月1日後(即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遺費及退休職金給與標準,依第68條(資遺費給與標準)及第75條規定計算」,而被告工作規則(此指第77條及附件四,下稱系爭工作規則)係依據勞基法第55條規定,經勞資協商後訂定,再送由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審查後准予備查,自屬有效而有拘束兩造之效力,是系爭工作規則目的應在明白告知87年7月1日以後仍在職的員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時起接續計算,而退休金計算標準則區分87年7月1日以後及87年6月30日以前,分別適用勞基法及系爭工作規則為二階段計算等情無訛。

⒊綜上,本件被告業就原告適用勞基法前、後區分第一、第二

階段之退休金,依系爭規則及勞基法第55條規定分別按本薪、平均工資給付完畢,即屬合法。故原告主張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未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是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自無庸審酌,附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附表一:原告等請求金額計算數值表編號 原告 到職日 (民國) 退休日 (民國) 適用勞基法後基數 退休前 平均工資 (新臺幣) (A) 適用勞基法前退休金與重新計算後之適用勞基法後金額合計 (新臺幣) (B) 退休金上限金額 (新臺幣) (C) 【(A)×45個基數】 已給付退休金總額 (新臺幣) (D) 短發即 請求之金額 (新臺幣) 【(C)-(D)】 (註) 1 謝英瀋 71年8月2日 111年11月29日 39.5 184,345元 9,368,798元 8,295,525元 6,603,623元 1,691,902元 2 褚文英 73年8月23日 112年2月22日 40.0 120,472元 6,168,340元 5,421,240元 4,516,669元 904,571元 3 陳洪洲 71年2月25日 109年10月30日 37.5 127,830元 6,691,850元 5,752,350元 4,774,400元 977,950元 4 羅志正 73年11月30日 109年12月30日 37.5 156,858元 7,346,520元 7,058,610元 5,280,700元 1,777,910元 5 蔡凱棟 72年8月9日 110年2月8日 38.0 113,085元 5,835,305元 5,088,825元 4,139,030元 949,795元 6 周淑娟 7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31日 40.0 113,563元 5,956,240元 5,110,335元 4,252,795元 857,540元 7 孫恩源 72年9月5日 109年9月29日 24.0 166,233元 5,887,817元 7,480,485元 3,893,021元 1,994,796元* 8 蔡惠美 75年5月22日 112年6月29日 40.0 160,134元 7,759,200元 7,206,030元 5,882,430元 1,323,600元 9 許秀貞 73年8月21日 114年2月20日 42.0 200,258元 9,994,926元 9,011,610元 7,247,386元 1,764,224元 10 左富貴 73年6月28日 112年9月29日 40.5 165,090元 8,604,085元 7,429,050元 6,127,735元 1,301,315元 11 蘇惠蘭 73年8月10日 114年2月9日 42.0 167,125元 8,603,340元 7,520,625元 6,300,358元 1,220,267元 12 林正裕 76年1月12日 111年6月29日 39.0 173,856元 8,021,404元 7,823,520元 6,032,491元 1,791,029元 13 陳培元 72年2月17日 112年7月30日 40.5 171,831元 8,877,096元 7,732,395元 6,299,631元 1,432,764元 14 黃朝鏡 73年12月10日 113年3月30日 41.0 149,920元 8,082,830元 6,746,400元 5,834,030元 912,370元 15 鄭宗典 73年11月23日 112年11月29日 40.5 182,525元 8,915,333元 8,213,625元 6,504,177元 1,709,448元 16 歐陽建華 75年6月24日 112年11月30日 40.5 153,967元 7,537,904元 6,928,515元 5,685,680元 1,242,835元 17 李清雲 71年9月24日 112年10月30日 40.5 178,640元 9,322,090元 8,038,800元 6,642,490元 1,396,310元 18 李錫鑑 73年11月30日 110年5月29日 38.0 130,789元 6,601,337元 5,885,505元 4,639,502元 1,246,003元 19 宋振昌 75年1月13日 113年7月12日 41.5 197,857元 9,619,146元 8,903,565元 7,159,783元 1,743,782元 20 洪家瑛 77年2月10日 113年8月9日 41.5 156,061元 7,545,932元 7,022,745元 5,941,624元 1,081,121元 21 劉培楠 71年11月23日 113年1月30日 41.0 185,338元 9,534,968元 8,340,210元 6,754,898元 1,585,312元 22 郭宗燕 75年8月5日 113年9月29日 41.5 112,885元 5,709,378元 5,079,825元 4,376,206元 703,619元 23 杜峯賓 76年11月11日 112年5月10日 40.0 178,282元 8,315,890元 8,022,690元 6,484,934元 1,537,756元 24 何美蓉 72年8月29日 112年2月28日 40.0 154,035元 7,797,290元 6,931,575元 5,536,056元 1,395,519元 25 劉立中 70年8月28日 110年11月29日 38.5 84,980元 4,739,690元 3,824,100元 3,464,990元 359,110元 26 張文燈 71年3月5日 112年8月30日 40.5 96,135元 5,614,668元 4,326,075元 4,172,643元 153,432元 27 李立純 67年10月13日 109年4月12日 37.0 91,168元 5,202,431元 4,102,560元 3,834,911元 267,649元 28 廖坤榮 68年4月23日 109年6月29日 37.0 103,039元 5,775,503元 4,636,755元 4,229,918元 406,837元 29 張源樑 74年10月21日 113年12月30日 41.5 127,808元 6,536,172元 5,751,360元 4,952,631元 798,729元 30 古正秋 73年3月1日 112年8月30日 40.5 92,425元 4,917,713元 4,159,125元 3,562,762元 596,363元 31 李士哲 81年9月18日 109年10月30日 37.5 80,693元 3,450,368元 3,631,185元 3,000,907元 449,461元 32 梁良材 70年10月13日 110年4月12日 38.0 86,235元 4,858,770元 3,880,575元 3,565,245元 315,330元 33 陳鴻昌 69年12月26日 110年6月25日 38.0 95,286元 5,450,083元 4,287,870元 4,020,793元 267,077元 34 尹清梅 73年3月7日 114年3月30日 42.0 115,402元 6,170,154元 5,193,090元 4,539,524元 653,566元 35 戴春騰 73年8月20日 113年8月30日 41.5 93,570元 5,206,785元 4,210,650元 3,803,235元 407,415元 36 林繼晧 71年4月8日 112年10月7日 40.5 95,825元 5,442,788元 4,312,125元 4,005,413元 306,712元 合計 37,523,419元 *註:編號7原告孫恩源曾於99年6月30日轉新制舊制退休金,故年資僅結算至該日為止,因此除原告孫恩源之「適用勞基法前退休金與重新計算後之適用勞基法後金額合計」低於「退休金上限金額」,可領退休金以「適用勞基法前退休金與重新計算後之適用勞基法後金額合計」計請求金額為(B)-(D),其餘原告可領退休金均以「退休金上限金額」計算,請求金額即為(C)-(D)。附表二:原告等請求給付利息起算日編號 原告 退休日 利息起算日 1 謝英瀋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2 褚文英 112年2月22日 112年3月24日 3 陳洪洲 109年10月30日 109年11月29日 4 羅志正 109年12月30日 110年1月29日 5 蔡凱棟 110年2月8日 110年3月10日 6 周淑娟 111年12月31日 112年1月30日 7 孫恩源 109年9月29日 109年10月29日 8 蔡惠美 112年6月29日 112年7月29日 9 許秀貞 114年2月20日 114年3月22日 10 左富貴 112年9月29日 112年10月29日 11 蘇惠蘭 114年2月9日 114年3月11日 12 林正裕 111年6月29日 111年7月29日 13 陳培元 112年7月30日 112年8月29日 14 黃朝鏡 113年3月30日 113年4月29日 15 鄭宗典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2月29日 16 歐陽建華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2月30日 17 李清雲 112年10月30日 113年11月29日 18 李錫鑑 110年5月29日 110年6月28日 19 宋振昌 113年7月12日 113年8月11日 20 洪家瑛 113年8月9日 113年9月8日 21 劉培楠 113年1月30日 113年3月1日 22 郭宗燕 113年9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23 杜峯賓 112年5月10日 112年6月9日 24 何美蓉 112年2月28日 112年3月30日 25 劉立中 110年11月29日 110年12月29日 26 張文燈 112年8月30日 113年9月29日 27 李立純 109年4月12日 109年5月12日 28 廖坤榮 109年6月29日 109年7月29日 29 張源樑 113年12月30日 114年1月29日 30 古正秋 112年8月30日 113年9月29日 31 李士哲 109年10月30日 109年11月29日 32 梁良材 110年4月12日 110年5月12日 33 陳鴻昌 110年6月25日 110年7月25日 34 尹清梅 114年3月30日 114年4月29日 35 戴春騰 113年8月30日 113年9月29日 36 林繼晧 112年10月7日 112年11月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