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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聲 請 人 王鎰興

吳慶祥林益昌邱清鳳施明玲范陽鑑高銘健張耿維黃舉錐楊金源楊睦雄劉正芳劉弘松 住○○市○○區○○路○○段000巷

000弄0○0號謝福田上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蔡宇峰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判決書遮隱個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前經鈞院以114 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理,為人身安全及保護個資,聲請鈞院將系爭事件之判決書(下稱系爭判決)附表部分之聲請人個人資料予以適當遮蔽等語。

二、按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㈢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㈣主文。㈤事實。㈥理由。㈦年、月、日。㈧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2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判決書本應記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部分先予敘明。

三、次按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法院組織法第83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法院原則上應公開裁判書之全文,僅定有二種裁判書得不公開之部分,其一為案件類型之限制,該條第1 項但書規定,若其他法律有不同於該條之規定,應優先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上開其他法律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皆針對特別需要保障當事人隱私、秘密之領域,限制法院裁判書全文不公開;另一者為個人資料保護之限制,即該條第2 項規定,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公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經查,系爭事件屬於一般民事訴訟事件,並非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中,限制裁判書公開之事件類型,故本件並不涉及前揭規定中案件類型之限制。另現行上網公告之裁判,除當事人姓名外,並無公開當事人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個人隱私資料,而自然人姓名則係法院判決書應公開之部分。因此,聲請人聲請遮隱上網公告之系爭判決書附表中聲請人姓名之記載,自無依據,亦應駁回。

四、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