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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原 告 吳南萱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彥璋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聲請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查本件原告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23,7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0元及76,060元後,尚不足42,7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2,7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