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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3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張智淵被上訴人即被 告 張陳金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廢棄原判決。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112年9月7日各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5,20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