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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吳欣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温茂盛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55萬元及法定利息。因此,本件上訴利益為65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20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