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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財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財訴字第7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本件原告對被告A02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繳裁判費。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屬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裁判費6萬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