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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訴訟代理人 楊榮宗律師

周芳如律師被 告 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莒被 告 MOCI Singapore Holding PTE.LTD法定代理人 鄭莒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複 代理人 陳靜儀律師被 告 智合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智合天下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宇程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8萬1,74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變更暨追加聲明之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5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補徵數額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民國92年2月7日增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原告於115年9月7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㈠狀為訴之聲明變更及追加,變更後訴之聲明第1、2項為訴請撤銷被告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OCI Singapore Holding PTE.LTD間關於「智慧理貨設備及系統採購契約書第二、三、四期價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億0,727萬元之債權讓與行為,及被告MOCI Singapore Holding PTE.LTD並應返還上開價款予原告;變更後訴之聲明第3、4項暨追加訴之聲明第5項為訴請撤銷被告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合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智合天下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依「合作開發協議書」、「增補協議書」已分別給付第三人賴義霖、睿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之1,692萬元、3,600萬元價款權利,讓與被告智合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行為應予撤銷,及被告智合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被告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92萬元。是原告訴請撤銷被告間債權讓與行為之訴訟價額應核定為1億6,019萬元【計算式:1億0,727元+5,292萬元=1億6,01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萬3,96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9萬2,216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8萬1,74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變更暨追加聲明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讓與等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