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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 告 邱信謀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律師複 代理人 鄧又輔律師被 告 房艾潔訴訟代理人 溫藝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