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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回善寺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兆菁 住同上被上訴人即被 告 黃何琇文上列當事人因11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71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裁判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