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 告 鄭翁盛訴訟代理人 何啓熏律師被 告 鄭文祥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請提兩造被繼承人鄭金萬(114年3月25日死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謄(記事勿省略),並說明本件起訴需否以除被告外之鄭金萬全體繼承人為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