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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順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來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伯坤

劉伯輝劉庭誌劉夙容劉展宏劉俊辰徐劉秋菊陳彥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順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4年12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