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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80號上 訴 人 戴榮霖被上訴人 戴君燦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6,607元(8,700元×742.15平方公尺+3,400元×197.03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3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