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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88號上 訴 人 簡駿羽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0號00樓之0劉寶蘭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0號0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萬碧霞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6,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