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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燕美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例如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新臺幣7,023,100元)全部不服,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626元】,逾期不為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