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 告 彭友杏
羅月華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盧紫均
陳明琳原 告 王心玲被 告 于慧玲
黃進燦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吳宗諭律師被 告 陳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