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11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賴瑞珍被上訴人即原 告 黃宗元
黃造蓉黃鈴茹上列當事人因114年度重訴字第211號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8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