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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13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吳仁和被上訴人即原 告 吳重信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7,64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訂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命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79,10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7,6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佩玲附表:

編號 標的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1 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 1/1 審酌與本房地鄰近之物件,於108年之交易價格為1,220萬元(本院卷第99頁),核定本房地於本件起訴時交易價格為1,200萬元。 2 桃園市○○區○路段00000地號土地 1/1 3 桃園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1/1 4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 面積777.25㎡×114年度公告現值440元×權利範圍1/1=341,990‬元。 5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 面積3,266.17㎡×114年度公告現值440元×權利範圍1/1=1,437,115元。 總計 13,779,105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淑利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