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賴日生祀法定代理人 賴寬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國金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41,909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四、上訴理由。」同法第442條第2、3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判處上訴人全部敗訴,而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先位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⒊確認被上訴人謝國金與被上訴人陳國典間就附表所示土地所設定1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⒋被上訴人陳國典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⒌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備位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謝國金應給付上訴人9,5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又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3,772,586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253,772,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1,9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附表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43750/0000000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43750/0000000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43750/0000000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43750/0000000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43750/0000000 6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243750/0000000 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43750/0000000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43750/0000000 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43750/0000000 1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43750/0000000 11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243750/0000000 1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43750/0000000 1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43750/0000000 1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43750/0000000 1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4375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