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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35號上 訴 人 陳秋玉被 上訴人 彭子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23日114年度重訴字第2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第一審判決書附圖編號A所示之地上物(面積119平方公尺)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44,483元【計算式:11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58,357元=6,944,483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6,944,4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應依法為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