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原 告 蕭翰翔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被 告 曾仁發訴訟代理人 黃偉雄律師被 告 謝曉華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被 告 陳文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24萬4,13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9,25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次按客觀訴之預備合併,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備位之訴為勝訴判決之訴之合併,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末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171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謝曉華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之移轉登記塗銷。㈡被告曾仁發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24萬4,132元,及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謝曉華、陳明德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陳文煙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塗銷。㈤如第㈠、㈣項聲明已全部履行完畢,則被告曾仁發免除第㈡項聲明之給付義務。㈥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北院卷第11-12頁、第217頁;其中除第㈢項外,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裁定移送本院)。
三、原告聲明迭經變更,終則聲明為如下附表三所示,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
㈠先位聲明部分:
原告聲明第㈠項請求權基礎係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以債權人地位代位曾仁發請求謝曉華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以權利人地位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所生之回復原狀請求權,則曾仁發對謝曉華所得主張之利益,與原告本身因此其所受利益,均為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1,224萬4,132元(見北院卷第205頁)。而聲明第㈡項請求權基礎係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所生之回復原狀請求權,請求陳文煙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其中所擔保之債權額為800萬元(見北院卷第43頁),較擔保標的物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1,224萬4,132元為低,依首揭說明,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00萬元。聲明第㈠、㈡項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所涉之請求權基礎、應審酌之事實及與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各異,而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應併計其價額,又原訴中之第㈢項聲明雖未一併移轉管轄於本院,惟於裁判費補繳與否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上應整體觀之,是原告就先位聲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24萬4,132元(計算式:1,224萬4,132元+800萬元+100萬元=2,124萬4,132元)。
㈡備位聲明1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曾仁發與謝曉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24萬4,132 元,暨自113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原訴中之第㈢項聲明雖未一併移轉管轄於本院,惟於裁判費補繳與否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上應整體觀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37萬1,605元(計算式1,224萬4,132元+自113年5月1日起算之起訴前已屆期之利息12萬7,473元+100萬元=1,337萬1,605元)。
㈢備位聲明2部分:
原告聲明第㈠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224萬4,132元業據說明如前。其聲明第㈡項請求被告謝曉華應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自113年3 月15日起至114 年3 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12%
計算之利息,暨自114 年3 月15日,至塗銷如附表二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以上本利合之計算以800 萬元為上限,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8萬4,247元 (計算式:500 萬元+自113年3 月15日起算之起訴前已屆期之利息8萬4,247元=508萬4,247元)。聲明第㈠、㈡項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所涉之請求權基礎、應審酌之事實及與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各異,而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應併計其價額,又原訴中之第㈢項聲明雖未一併移轉管轄於本院,惟於裁判費補繳與否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上應整體觀之,是原告就備位聲明2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8萬4,247元(計算式:500 萬元+8萬4,247元+100萬元=608萬4,247元)。
四、依首揭說明,客觀訴之合併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原告之訴先位聲明、備位聲明1、備位聲明2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2,124萬4,132元、1,337萬1,605元、608萬4,247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2,124萬4,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9,00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12萬9,744元,尚須補繳裁判費6萬9,256元(計算式:19萬9,000元-12萬9,744元=6萬9,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五、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劉佩宜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宜霈附表一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園區 橫山段 尖山 0000-0000 74.00 全部 備考 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謝曉華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住商用、二層加強磚造 一層:37.50 二層:39.17 合計:76.67 全部 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 備考 建物所有權人登記為謝曉華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園區 橫山段 尖山 0000-0000 68.00 全部 備考 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謝曉華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住商用、二層加強磚造 一層:46.75 二層:48.42 合計:95.17 全部 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 備考 建物所有權人登記為謝曉華附表二編號 抵押權設定標的 抵押權設定事項 1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3年 字號:德蘆登跨字第007200號 登記日期:民國113年3月15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陳文煙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800萬元(新臺幣) 擔保債權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最高限額抵押權內之借款、貼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墊款、承兌、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應收帳款承購、衍生性金融商品、遠匯及換匯。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6年3月10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違約金:每逾一日,每萬元加收20元違約金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曉華,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6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證明書字號:113蘆資他字第002334號 設定義務人:謝曉華 共同擔保地號:橫山段尖山小段0000-0000 0000-0000 共同擔保建號:橫山段尖山小段00000-000 00000-000 其他登記事項:無(空白)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門牌號碼:中山南路1段28巷36弄15號) 2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113年 字號:德蘆登跨字第007200號 登記日期:民國113年3月15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陳文煙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800萬元(新臺幣) 擔保債權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最高限額抵押權內之借款、貼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墊款、承兌、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應收帳款承購、衍生性金融商品、遠匯及換匯。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6年3月10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違約金:每逾一日,每萬元加收20元違約金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曉華,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5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證明書字號:113蘆資他字第002334號 設定義務人:謝曉華 共同擔保地號:橫山段尖山小段0000-0000 0000-0000 共同擔保建號:橫山段尖山小段00000-000 00000-000 其他登記事項:無(空白)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號 (門牌號碼:中山南路1段28巷36弄13號)附表三:
聲明次序 聲明內容 先位聲明 一、被告謝曉華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登記日期)所為之移轉登記塗銷。 二、被告陳文煙應塗銷如附表二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願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 備位聲明1 一、被告曾仁發與謝曉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24 萬4,132 元,暨自民國113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 備位聲明2 一、被告謝曉華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登記日期)所為之移轉登記塗銷。 二、被告謝曉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 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15日起至114 年3 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12% 計算之利息,暨自114 年3 月15日,至塗銷如附表二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以上本利合之計算以800 萬元為上限。 三、願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