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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59號原 告 羅春蘭

陳家宏陳雅慧陳雅琳陳仟禾陳智穎吳瑞媛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被 告 陳展佳

呂芳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涂鳳涓律師

翁瑞麟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曾逸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4,085,511元(34,998元×11,577.08×1/30×0.3025);訴之聲明第3項訴請被告呂芳文塗銷系爭不動產預告登記,涉及對造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當事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27,555元(34,998元×11,577.08×1/6×0.3025)。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8,598,577元(4,085,511+4,085,511+20,427,55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180元,原告僅繳納116,511元,尚不足165,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