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嘉品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明被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廖高英妹
廖運寬廖經智廖心瑜廖豈楊廖竟茗廖敏均廖育德廖貴芳廖郁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30日114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1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