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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63號原 告 辰星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595,646元,及加計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595,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4,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84,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