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曾榮子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廖國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23日114年度重訴字第38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1萬6,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4,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