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83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劉邦崑被上訴人即原 告 陳玉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即被告劉邦崑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0萬9174元【按:依本院一審判決命上訴人劉邦崑應移轉之土地,為中壢區五權段390-3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88/1000,是計算為:
土地面積3061㎡×公告現值10800元/㎡×劉邦崑應有部分88/1000=290萬9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劉邦崑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浚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