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 告 黃寶綢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被 告 蔡長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尤凱玟附表: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原判決附表編號4之土地面積 12209.68 12150.82 原判決附表編號6之土地面積 265.32 249.06 原判決附表編號7之土地面積 2188.23 1965.62 原判決附表編號10之土地面積 2957.02 29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