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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21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王興祥

王興華被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楊宗諭

楊佩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24日114年度重訴字第32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2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4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