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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范姜文玲被 告 榮弘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被 告 陳茂榮

陳志清

黎翠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7萬元,及如附表「借款金額」、「逾欠日期」欄位所示各筆債權最後納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借款金額」、「約定利息」欄位所示各筆債權利率計算標準所計付之利息;並自如附表「違約金起算日」所示各筆債權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35萬7,000元或同額之111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榮弘建設有限公司、陳志明、黎翠嚴如以新臺幣1,007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所引用之附表所載日期有誤(見本院卷一第13頁),嗣經原告具狀更正(見本院卷一第517頁),核屬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

二、被告陳茂榮、陳志清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榮弘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榮弘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10

日、111年8月24日邀同被告陳茂榮、陳志明、陳志清、黎翠嚴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消費借貸契約共2紙,約定就嗣後原告動撥予榮弘公司之款項成立消費借貸關係,而榮弘公司應按期償還本息,若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雙方並約定如附表「約定利息」欄位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計算」欄位所示之違約金(下合稱系爭契約)。嗣後,原告依約動撥如附表「借款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下稱系爭款項)予榮弘公司,原告與榮弘公司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下稱系爭借貸關係)。

㈡詎料,榮弘公司未曾返還系爭款項,且僅返還至附表「逾欠

日期」欄位所示日期止之利息,嗣迭經原告催討仍未清償,是依系爭契約約定,系爭款項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榮弘公司共積欠原告本息共計新台幣1,007萬元(下稱系爭欠款),而陳茂榮、陳志明、陳志清、黎翠嚴等依系爭契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願以現金或同額之111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榮弘公司、陳志明、黎翠嚴部分:

對於積欠原告系爭欠款無意見,但現無力償還等語資為抗辯。

㈡陳志清、陳茂榮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揭情事,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影本1份、系爭契約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切結書、增補契約暨聲請書影本各2份(見本院卷一第129-130頁、第419-480頁)在卷為憑,並為榮弘公司、陳志明、黎翠嚴所不爭,而陳志清、陳茂榮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與榮弘公司、陳志明、黎翠嚴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李麗珍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宜霈附表編號 借款金額 (新台幣) 約定利息 (年利率) 逾欠日期 (最後納息日)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 1 314萬 3.19% 114年4月17日 114年5月4日 除按上述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 2 154萬 3.51% 114年5月6日 114年6月6日 3 154萬 3.51% 114年4月20日 114年5月20日 4 77萬 3.51% 114年4月18日 114年5月18日 5 77萬 3.51% 114年4月13日 114年5月13日 6 77萬 3.51% 114年4月29日 114年5月29日 7 154萬 3.51% 114年4月9日 114年5月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