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上 訴 人 黃朝熙
黃日昶黃伃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家玲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