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 告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百里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複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被 告 林俊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需再行調查之事項(即原告業已取回之贓物價值應如何計算、是否另有取得賠償,及所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是否應予扣除),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上開需再行調查之事項另行具狀(倘有欲提出之證據,亦應一併提出)到院,並將繕本直接寄交被告,收件回執則陳報本院。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