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79號抗 告 人 林美玲
居日本國琦玉縣坂戶市三光町00-0三光コーポ000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114年度重訴字第4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長時間居住於日本,未即時收受開庭通知,然嗣後已到庭作證,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查本件抗告人於裁定後,業已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2日到庭作證(見本院卷第143至152頁),應認已無罰鍰之必要,是抗告意旨應有理由,爰依上揭規定撤銷原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