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8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詹德豊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益銘法 官 林宇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