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98號原 告 漢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仲奎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 代理人 黃俊儒律師
劉子瑜律師被 告 吳淑貞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陳婕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何欣儒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致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