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39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池宇有限公司(即馳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承宇被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信實鋼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康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8月19日114年度重訴字第43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8,3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