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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43號上 訴 人 蔡亞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淑娟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7,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11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