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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冠雄即蕾吉婭電子商行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連清宏訴訟代理人 黃榮加律師(二審)

孟憲安律師(二審)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據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迄未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浚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