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69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江在宙局長被上訴人即被 告 黃鈺斐
莊秀義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據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15.6.12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億4107萬2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萬0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浚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