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8號上訴人 即被 告 黃榆祐(原名:黃俞祐)訴訟代理人 黃維星被上訴人即原 告 李坤育
林宇芳蟻勝娥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85,472元(計算式:50萬元+375萬元+2,435,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6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