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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00號反訴原告 兆群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昀旂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陳識涵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新記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8,854萬5,590元,及自民事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茲核其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徵反訴裁判費80萬9,7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李秋梅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2-25